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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陳惟杉 |北京報道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中國先後通過一個決定和八個修正案,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如果獲得通過,將成為1997年後第九份刑法修正案。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削減了哪些死刑罪名?其中又有哪些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此外,在十八大以後形成的反腐高壓態勢下,貪污受賄犯罪條款進行了哪些修改?具體的量刑標準又發生了什麼變化?
  破壞經濟秩序罪中的7項死刑罪,或僅剩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項死刑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擬取消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在1997年,刑法經過全面修訂後,曾用47個條文設置了68種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使得中國的死刑罪名減至55個,這也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佈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的數量。時隔3年多的時間,如若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獲得審議通過,死刑罪名的數量將進一步減至46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來,中國社會治安形勢總體穩定可控,一些嚴重犯罪穩中有降。實踐表明,取消13個罪名的死刑,沒有對社會治安形成負面影響。
  縱觀我國現有的55項死刑罪名,共有7項罪名歸屬於破壞經濟秩序罪,而在刑法修正案(九)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中,共有5個罪名,即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假幣罪以及集資詐騙罪屬於破壞經濟秩序罪之列,而如果這5個死刑罪名最終得以取消,破壞經濟秩序罪名下將僅包括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項死刑罪名。
  李適時表示,此次準備取消死刑的9項罪名,在實踐中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後最高還可以判處無期。對相關犯罪在取消死刑後通過加強執法,該嚴厲懲處的依法嚴厲懲處,可以做到整體懲處力度不減,但確保社會治安整體形勢穩定。
  在這9項擬取消死刑的罪名中,集資詐騙罪將不再適用死刑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值得註意的是,與集資詐騙罪同屬金融詐騙罪序列的票據詐騙罪等罪名已經通過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被排除出死刑罪名的行業,唯獨留下了集資詐騙罪這一項死刑罪名。
  關於集資詐騙罪是否適用於死刑在社會與學界都引起了較大的爭議,以具體案例進行觀察,近年來“吳英案”、“曾成傑案”等涉及集資詐騙罪的案件引發了廣泛關註,其中,曾成傑已經被執行死刑,而對於吳英的量刑則幾經改變,經歷了從死刑,到死緩,再到無期徒刑的過程。
  2009年12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2012年1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死刑判決;同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吳英死刑,將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5月,浙江高院對吳英做出死緩的終審判決。而在今年7月,浙江高院開庭審理吳英減刑一案,將對其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判決改為無期徒刑。
  “固定數額”擬改為“彈性區間”:貪腐犯罪中,主要量刑標準“貪污數額”被模糊化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引發外界關註的另一個焦點便是有關貪污受賄犯罪條款的修改,特別是對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的修改,針對這一點,此次修正案的最大“看點”莫過於以“彈性區間”取代現行以“固定數額”為基礎的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現行的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主要取決於涉案金額的大小,共劃分為四檔:十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以及不滿五千元,而貪腐犯罪的法定刑也被劃分為四個檔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判處死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則對原有的以“固定數額”為依據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模糊化”的處理,刪去以具體數額所劃分出的四個檔次,代之以貪污數額較大或情節較重、貪污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以及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三種情況,並對應規定三檔刑罰標準,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在第三種情況中如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7年前制定的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額標準,被認為早已不適用於今天,當下貪腐官員的涉案金額經常會以百萬、千萬計。10月13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李達球的涉案金額便達到1095萬餘元,在此之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內蒙古自治區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的涉案金額也達到1073萬餘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是自1997年制定現行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額標準以來的首次修改。李適時表示,規定數額雖然明確具體,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同時,數額規定過死,有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量刑不統一。
  強化對行賄人的處罰規定:加重“財產刑”,嚴格限制行賄“免罰”
  除了修改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還對於行賄者施以更為嚴格處罰標準。
  在現行刑法中,對於行賄罪,除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下可以施以沒收個人財產的處罰外,還是以人身處罰為主,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對行賄者施加人身處罰的基礎上加重了“財產刑”,即處罰金。對此,李適時表示,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完善行賄犯罪財產刑規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處罰的同時,在經濟上也得不到好處。
  除增加對行賄者的財產刑外,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還更為嚴格地限制了對行賄行為免予處罰的條件,現行憲法規定,在被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行賄者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而在草案中提前交代行賄行為的行賄者對應的處罰標準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減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在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中,還增加了對一類行賄者的處罰,即向在職或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行為,也將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人身處罰與財產處罰。
  這被外界普遍認為補充了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其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收受賄賂將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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